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7112号 原告:陕西广发浙建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成龙,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峰,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广发浙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广发浙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广发浙建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广发浙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29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广发浙建机械有限公司承担3814.5元。 审 判 长 毕智强 人民陪审员 崔宝生 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彩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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