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燕与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初字第19559号 原告张燕,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媛媛。 委托代理人阎玉。 被告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元族。 委托代理人孙亮,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 原告张燕(以下简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初字第19559号

原告张燕,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媛媛。

委托代理人阎玉。

被告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元族。

委托代理人孙亮,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

原告张燕(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阎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是我国目前较为知名的青年影视演员。2012年5月,我获知被告在其对外宣传的网站的网页中,擅自将我的照片用于“面部除皱、垫下巴、祛痘、祛斑”等多项整形美容类手术的商业广告宣传。该网站中另有被告其他整形手术的宣传链接、美丽热线、在线咨询、医院地址等商业性宣传链接,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被告未经我允许擅自使用我的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我的肖像权;同时,被告使用我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的内容,使我受到了很多误解,使我社会评价相应降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名誉权。现我起诉,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我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

被告辩称:我方的文章确实使用了原告的图片,我方是从网络上搜索百度美女图搜索出来的。放在我方的文章中,说明不了文章内容根据图片有关系,只是为了看文章的时候赏心悦目。我方在2012年5、6月份就把2个网站关闭了。对于原告提交的两份公证书,我方只认可第08789号。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8789号公证书。经公证,网站http://内有《男生快速去痘印的方法有哪些》、《上海隆胸挺胸做女人》、《怎样才能永久脱毛》、《开内眼角术有危险吗》、《全身脱毛需要多少钱》、《隆胸术的方法》六篇文章使用了原告的五张照片。网页内载有被告的联系电话、地址。被告认可该网站是其委托北京为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其制作的网站,网站中使用了原告的照片是因为原告监管不严。

原告提交了(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8806号公证书。经公证,网站http://内有《面部除皱》、《玻尿酸垫下巴相关事项》、《爱贝芙相关项目》、《激光祛痘会不会反弹》、《激光祛斑后怎么保养》、《快速解决汗毛孔粗大方法》、《T字区毛孔粗大怎么治疗》、《毛孔堵塞怎么办》、《黑脸娃娃收缩毛孔效果》九篇文章使用了原告的四张照片。网页内载有被告的联系电话、地址。被告称该网站为门户网站,谁都可以在上面做广告。被告是委托北京为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在该网站上制作广告,广告的内容仅限于“美丽热线400-820-5238”,旁边的文章内容与配图与被告无关。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且照片出现在整形美容相关的文章中,故被告的使用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经济损失情况。原告就其主张的维权成本合理开支,未向本院提供实据。

被告的经营范围为医疗服务等。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8789号公证书可以证明被告在其网站http://上涉及美容整形宣传的文章内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插图。

原告提交的(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8806号公证书可以证明被告在网站http://上发布的涉及美容整形宣传的文章内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插图。

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网站内所发布的文章中和在其他网站上发布的文章中使用原告的照片,被告作为医疗服务等项目的企业,在相关文章中的使用行为具有明显营利目的,故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