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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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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909号 原告马某。 被告冯某甲。 原告马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909号

原告马某。

被告冯某甲。

原告马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2月19日生一子冯某乙。2013年12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2014年1月24日双方复婚。原、被告在第一段婚姻生活中因被告自2009年开始长期与第三者往来并经常在外留宿,对原告及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完全不尽丈夫、父亲的责任。为此双方争吵不断,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12月原、被告协议离婚。后经双方父母劝说,在被告多次悔过的情况下,原、被告于2014年1月复婚。但被告在复婚后并未兑现自己的承诺,反而与第三者更加肆无忌惮,自2014年4月开始与第三者同居至今再未回家居住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冯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每月承担抚养费2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2月19日生一子冯某乙。2013年12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后又于2014年1月24日复婚。原、被告复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的答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13年12月1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又复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因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要求离婚,被告应在生活中多关心原告,双方均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