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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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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等与王维维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市民初字第1892号 原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萍,执行董事。 原告张东萍,女,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凤伟,山东康桥律师事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市民初字第1892号

原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萍,执行董事。

原告张东萍,女,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凤伟,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同琳,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维维,男,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现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涌泉公司)、张东萍与被告王维维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玉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涌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萍及与原告张东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凤伟、谢同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维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涌泉公司、张东萍共同诉称,2015年5月下旬,被告王维维两次闯入原告山东涌泉公司(原山东涌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涌泉公司和张东萍索要欠付的工程货款,但被告王维维未提供任何债权凭证。虽经劝阻,但被告王维维拒不离开办公区,严重影响了办公秩序。2015年6月2日,被告王维维再次来到原告山东涌泉公司常坐不走,在不得以得已的情况下,原告山东涌泉公司员工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被告王维维在未提供任何债权凭证的情况下,以经济纠纷为由拒不离开。派出所认为此事属于民事纠纷且被告王维维并未采取过激措施,未对其采取措施。2015年6月3日上午9时44分,被告王维维到原告山东涌泉公司所在写字楼层的3层楼堂内张贴内容为“涌泉消防工程公司总经理张东萍欠钱不还,不讲信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大字报。2015年6月6日上午,被告王维维又到济南消防医院和原告张东萍居住的家属院张贴同样内容的大字报,给原告张东萍的个人生活造成极大困扰,声誉造成严重影响。2015年6月12日上午,被告王维维又到原告山东涌泉公司办公室门上喷字,内容是“还钱”,污损了原告山东涌泉公司的财物。另获悉,被告王维维不断利用微信朋友圈播散损害原告山东涌泉公司商誉的信息。被告王维维以不存在的债权为由,采取强行闯入原告山东涌泉公司办公室,在公共场所张贴大字报,甚至喷涂污损财物的方式,既侵害了公司的正常办公管理秩序,困扰了原告张东萍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又严重侵害了两原告的名誉。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维维停止侵权;在济南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王维维未答辩。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