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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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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湾沚镇东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张玉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芜民一初字第01721号 原告:芜湖县湾沚镇东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负责人:查日荣,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芜民一初字第01721号

原告:芜湖县湾沚镇东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负责人:查日荣,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坤,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延安东路28号,身份证号340221195110200016。

原告芜湖县湾沚镇东湖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张玉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艳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县湾沚镇东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磊、被告张玉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芜湖县湾沚镇东湖社区居民委员会诉称:2014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延安东路28号门面房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自2014年4月19日至2015年4月20日止,年租金1.2万元,现房屋租赁期限已届满。原告根据芜湖县湾沚镇社区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向被告发出腾让通知,要求其腾让移交房屋,但被告接到通知后拒不腾让。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腾让其占有的位于原芜湖县湾沚镇延安东路28号门面房向原告移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4月20日暂计算至同年8月20日的租金4000元,以后租金按照约定计算至被告向原告移交房屋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芜湖县湾沚镇东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2、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原、被告原系租赁合同关系,原告请求被告立即腾让房屋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通知、律师函、照片,证明原告已提前告知被告,要求其腾让房屋,但被告接到通知后拒不腾让的事实;

4、产权证,证明原告享有该房屋的产权。

被告张玉坤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我方没有侵害原告任何权利,该房屋我方承租了十几年,每年都是顺延的,均是原告主动来收取下一年的房租。

被告张玉坤为证明其答辩,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房屋租赁协议三份,证明该房屋被告承租多年,每年都是自动顺延的,租赁协议一字不差,只是日期不同;

2、通知五份,证明原告一直没有说让被告腾让房屋;

3、收据四份1证明每年都是原告主动来收取房租。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湾沚镇延安东路28号门面房出租给张玉坤,租赁时间暂定一年,自2014年4月19日至2015年4月20日止,年租金为1.2万元,每年签订协议一次性付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