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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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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774号 原告:吴某,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代理人:乐传民,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强峰,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某甲,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774号

原告:吴某,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代理人:乐传民,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强峰,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某甲,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吴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艳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乐传民、强峰,被告罗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年结婚。1991年生育一女,取名罗某乙。1995年离婚,2000年复婚。被告长期在外赌博,被告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自2014年初,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吴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被告户口簿,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2、结婚证,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罗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不属实,我不赌博,只是打打小牌,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与原告未分居。原告起诉离婚的真实原因是我生病了,不能劳作。我和原告之间有小矛盾,但是夫妻感情未破裂。

被告罗某甲为证明其答辩,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CT检查报告单,电子胃镜检查报告单,证明被告身患××的事实;

2、婚生女出具的情况证明,证明原、被告感情尚好;

3、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现在因生病在家休养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结婚。1991年生育一女,取名罗某乙。1995年离婚,2000年7月4日复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继而产生一些矛盾。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复婚已满十五年且双方女儿已成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只要今后双方多加强沟通,现有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庭审中,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而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或双方具有法定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