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市民初字第764-1号 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RadekBEDNA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元首,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丰,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宗新,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潍坊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宗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钧 代理审判员 陈园青 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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