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璧法民保字第00147号 申请人陈俊平,女,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朱传江,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申请人陈俊平与被申请人朱传江因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人陈俊平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传江所有的位于璧山县丁家镇沙堆新城区的房屋[产权证号:212房地证(2008)字第xxxxx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朱传江所有的位于璧山县丁家镇沙堆新城区的房屋[产权证号:212房地证(2008)字第x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内不准买卖、转让、赠与及抵押等,但可以正常使用。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弋 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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