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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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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明与吴贵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吴某某,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 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松独任审判,由代理书记员谌珊珊担任本案庭审记录,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代理

被告吴某某,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

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松独任审判,由代理书记员谌珊珊担任本案庭审记录,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代理人唐华忠与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4月2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小甲,2000年3月6日在溆浦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5月1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小乙。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发生吵闹,2007年被告独自在外打工,与原告分居至今已有8年之久,2014年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撤诉,但原告撤诉后被告一直在外打工,未与原告有任何联系。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吴某某辩称,原、被告属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在外打工,对家庭和小孩尽了应尽的义务,为了两个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后自由恋爱,不久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4月2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小甲,2000年3月6日在溆浦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5月1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小乙。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导致争吵相骂,致夫妻间矛盾加深,2014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

以上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确认,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溆浦县民政局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向某怡调查笔录1份,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双方分居多年的事实;

3、提交易某洁、向某华调查笔录原件各1份,证明被告多年没有回家,2014年5月双方曾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原、被告一直没有在一起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生育两个小孩,感情较好。后虽有一些矛盾,主要是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双方缺乏感情沟通所致,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建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谌珊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