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初字第10364号 原告李丹,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陆亦军。 被告美佳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盾,。 委托代理人余昌明。 委托代理人赵瑜。 被告美佳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陈金北。 委托代理人赵瑜。 委托代理人毕宗强。 原告李丹(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美佳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美佳物业公司)、美佳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美佳物业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亦军,美佳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瑜,美佳物业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瑜、毕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丹诉称:我系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X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业主,美佳物业北京分公司系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人,美佳物业公司系美佳物业北京分公司的开办人。2013年7月18日晚,原告发现涉案房屋一层室内、地下一层及二层的屋顶、地面均被污水重度淹浸。经勘查,发现污水源自厨房污水倒灌,下水道中的污水上涌冲开厨房下水管,污水淹浸了房屋一层后,漫流入地下一层和二层,使得涉案房屋上下三层全部被污水淹漫,房屋内原告装修、家具、地热采暖设施等严重受损。原告随即将此事通报美佳物业北京分公司。2013年7月19日下午,美佳物业北京分公司派人对下水道进行了疏通,暂时排除了污水持续上涌倒灌的情况。鉴于涉案房屋因下水倒灌毁损严重,已无法居住,原告遂于7月18日当晚将家中家具、物品等搬离,并借住别处。后涉案房屋的厨房下水道又多次被涌开,房屋多次被污水淹浸。后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美佳物业公司、美佳物业北京分公司对涉案房屋受损一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李丹损失14.1万元。 美佳物业公司辩称:一、我方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对XX小区内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共用部分行使管理、维护的义务,但事故发生的区域位于李丹自有房屋之内,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李丹不能证明由于我方管理失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公共区域堵塞还是居室内自用部分使用不当发生的事故,目前尚无明确定论,因此李丹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二、我方已经尽到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每年与专业的清掏公司签订化粪池清掏合同,由专业的清掏公司完成XX小区内化粪池、园区雨污水管段、雨污水管井、隔油池、一层水平主管道的清掏工作。专业的清掏公司也按照双方合同要求,对小区定期进行清掏工作。在我方管理赛洛城小区期间,也未曾发生类似事件。此次污水倒灌事故的发生,应属于突发的偶然事件。三、李丹要求我方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对于此次污水倒灌事故,如果经过鉴定确由同一栋上下层业主管道渗、漏、堵引发的,李丹应根据业主临时公约与相邻的业主自行解决。综上,不同意李丹的诉讼请求。 美佳物业北京分公司辩称:同美佳物业公司的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李丹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美佳物业北京分公司系为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系美佳物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涉案房屋的结构为一层及地下一层,李丹将地下一层改造成为两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