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交初字第208-2号 原告刘国庆。 法定代理人刘龙江,农民。 被告李明,司机。 刘国庆与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坊交初字第20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本院作出的(2013)坊交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且被告李明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明所有的鲁V×××××号牌三轮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段玉娟 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妍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