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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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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培云与陈龙龙、陈相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坊交初字第464号 原告何培云,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金龙,潍坊坊子奉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龙龙,农民。 被告陈相武,农民。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炳吉,潍坊坊子南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我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坊交初字第464号

原告何培云,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金龙,潍坊坊子奉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龙龙,农民。

被告陈相武,农民。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炳吉,潍坊坊子南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我院在审理原告何培云与被告陈龙龙、陈相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培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何培云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

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琼予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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