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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富忠与陈尤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委托代理人陈修桥,昌邑昌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冯富忠与被告陈尤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玉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2015年7月9日、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富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

委托代理人陈修桥,昌邑昌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冯富忠与被告陈尤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玉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2015年7月9日、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富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丽丽、被告陈尤森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修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份,被告先后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塑料盘、塑料网,共计价款119200元,2014年4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冯富忠现金壹拾壹万玖仟贰佰元正(119200.00),陈尤森,2014年4月24号”。之后,被告于2014年4月27日、5月31日分别向原告付款3万元和2万元。余款692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付清欠款692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尤森辩称,被告没有购买原告的塑料盘和塑料网,被告只是给岞山村王凌峻运过原告的塑料盘和塑料网。当时王凌峻不在场,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后来付款是王凌峻付的,第二笔的2万元是王凌峻的父亲从银行汇给原告的,原告是知情的。王凌峻欠款不付的原因是原告的产品系三无产品,没有质量合格证,王凌峻购买后给大连的客户安装使用因质量不合格,大连客户拒绝付款。因此被告陈尤森也通知过原告存在质量问题,王凌峻多次找到原告到现场落实质量问题,但是原告置之不理。综上,被告认为其和王凌峻是雇佣关系,陈尤森不是实际购买人和使用人,原告列陈尤森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冯富忠现金壹拾壹万玖仟贰佰元正。(119200.00元)陈尤森2014年4月24号”。原告陈述被告陈尤森到原告的昌乐县利建塑料厂购买塑料盘和塑料网,当时被告陈尤森共拉走129364元的货物,当天被告陈尤森付款1万元,剩余119200元于2014年4月24日出具的该份欠条。

经质证,被告对该份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认可到原告处拉货,但被告主张原告陈述总货款为129364元,扣除已付的1万元,应当剩余119364元,与欠条的119200元数额不符。

另查明,原告陈述经过为:原告是从事塑料制品加工销售的,是个体工商户,名称为昌乐县利建塑料厂,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14年4月初有人打电话向原告订货,明确说是给被告陈尤森订购货,打电话人的名字原告陈述记不清楚。后来2014年4月23日被告陈尤森和他的朋友去原告处拉订购的货,拉货时有清单,原告留一份,给被告陈尤森一份。当天被告陈尤森付款1万元。剩余货款陈尤森说是给原告银行打款,但是没有支付。2014年4月24日原告去被告陈尤森家要钱,陈尤森说没钱就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剩余119364元的零头让了一部分,就出具了119200元的欠条。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要钱,2014年4月27日被告给了原告3万元现金,2014年5月3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2万元,剩余至今未付。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