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交初字第332-2号 原告于恒森。 被告单既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于恒森与单既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坊交初字第33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单既伟已交付押金,原告书面同意解除对被告单既伟所有的鲁V×××××号牌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单既伟所有的鲁V×××××号牌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 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琼予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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