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市民初字第1240号 原告陈艳琳,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代理人沈光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海萍,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现代都市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投资人杨华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元慧,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玉杰,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琳与被告济南现代都市文化交流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艳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艳琳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民 人民陪审员 查 珩 人民陪审员 乔永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孙源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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