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坊交初字第707-1号 原告张兴荣,居民,系死者张洪波之父。 原告李桂香,居民,系死者张洪波之母。 原告张某某,学生,系死者张洪波之女。 法定代理人韩晓芹,居民。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郭金勇,潍坊坊子志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华桐,居民。 被告丛湘丽,居民。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琦,潍坊坊子同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279号东泰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海斌,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兴荣、张某某、李桂香与被告刘华桐、丛湘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判决已生效。原告张兴荣、张某某、李桂香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将被告刘华桐在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缴纳的事故押金20万元予以扣划。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告刘华桐在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缴纳的事故押金20万元扣划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帐号:42×××40(开户行:农业银行坊子区支行坊子办事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 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辛宛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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