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坊交初字第268号 原告时桂英,居民。 被告郝李宁,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桂英与被告郝李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桂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时桂英负担。 审 判 长 段玉娟 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 人民陪审员 段有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妍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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