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坊民初字第836号 原告岳增君,无业。 被告徐共年,个体业主。 被告王乐平,无业。 岳增君与徐共年、王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坊民初字第8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书面同意解除对被告王乐平所有的鲁G×××××号牌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乐平所有的鲁G×××××号牌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闽军 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 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辛宛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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