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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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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胜、陈凤英与陈小龙、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交初字第322-3号 原告刘长胜,1972年1月29日。 原告陈凤英,1963年8月31日。 被告陈小龙,1986年7月6日。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胜、陈凤英与被告陈小龙、民安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交初字第322-3号

原告刘长胜,1972年1月29日。

原告陈凤英,1963年8月31日。

被告陈小龙,1986年7月6日。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胜、陈凤英与被告陈小龙、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法查封被告陈小龙所有的鲁G×××××号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告陈小龙所有的鲁G×××××号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只准使用、维护,不得买卖、转移、隐匿、抵押、办理过户手续。

查封期间自2012年5月31日至2013年5月30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查封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

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辛宛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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