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坊交初字第242-1号 原告刘维衣。 被告张子兴。 刘维衣与张子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坊交初字第24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子兴所有的无牌三轮农用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段玉娟 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 代理审判员 滕 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萌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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