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坊交初字第629号 原告杨程程,居民。 委托代理人田秀云,居民。 被告陈连海,工人。 我院在审理原告杨程程与被告陈连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程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程程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 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琼予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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