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交初字第302-2号 原告郝孝香,潍坊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韩江山,无业。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福寿东街以北北海路以西(金诺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张德林,该单位总经理。 郝孝香与韩江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坊交初字第302-1号财产保全裁定,因本院作出的(2013)坊交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韩江山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因此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韩江山所有的鲁V×××××号牌微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段玉娟 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萌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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