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许爱萍与吕文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坊交初字第118号 原告许爱萍,工人。 委托代理人孙霞,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文清,工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68号。 代表人侯成伦,该公司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坊交初字第118号

原告许爱萍,工人。

委托代理人孙霞,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文清,工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68号。

代表人侯成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永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职工。

原告许爱萍与被告吕文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2015年7月1日、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爱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霞、被告吕文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永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爱萍诉称,2015年1月25日12时48分左右,被告吕文清驾驶鲁G×××××号牌小型轿车,沿河湾村村后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八马路路口以南鸭棚处时,将前方同向行驶的许爱萍骑的电动自行车刮碰倒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许爱萍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吕文清驾车逃逸。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认定:吕文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许爱萍不承担事故责任。吕文清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吕文清辩称,本次事故发生属实,我的车和原告没有发生接触,原告的损失数额太高。对事故认定无异议。我方给原告垫付的费用要求返还。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吕文清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属实。我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我公司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12时48分左右,被告吕文清驾驶鲁G×××××号牌小型轿车,沿河湾村村后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八马路路口以南鸭棚处时,将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许爱萍骑的电动自行车刮碰倒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许爱萍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吕文清驾车逃逸,后于2015年1月26日到案。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认定:吕文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许爱萍不承担事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许爱萍被送往潍坊市坊子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另查明(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许爱萍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潍坊市坊子区仁康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人数及时间、营养费等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许爱萍之伤构成交通事故Ⅹ级伤残(十级)。2、误工时间叁个月。3、伤后壹人护理壹个月(含住院期间及出院后)。4、营养费伍佰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