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民初字第678号 原告许霞。 被告冯汉玲,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霞与被告冯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冯汉玲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段玉娟 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妍 法律条文释明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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