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民初字第744号 原告王林俭,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张广兴,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俭与被告张广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林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林俭负担。 审 判 长 段玉娟 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 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萌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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