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交初字第144-2号 原告王桂兰。 原告于相娟,1962年9月11日。 原告高爱芹。 原告高兴云。 委托代理人郭金勇,潍坊坊子志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云飞。 委托代理人李金龙,潍坊坊子奉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阳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志水,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思奇,该公司职工。 王桂兰、高爱芹、高兴云与王云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坊交初字第14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告王云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云飞所有的皖F×××××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F×××××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各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 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辛宛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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