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民初字第65号 原告王瑞君,退休教师。 被告王凯,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君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瑞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王瑞君负担。 审 判 长 王闽军 审 判 员 段玉娟 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萌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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