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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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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庆凯、张新帅与马发宇、冯刚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民初字第757号 原告魏庆凯。 原告张新帅。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宝春,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发宇。 委托代理人袁书朋,山东众成仁和(莱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刚, 被告潍坊金凤凰建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民初字第757号

原告魏庆凯。

原告张新帅。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宝春,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发宇。

委托代理人袁书朋,山东众成仁和(莱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刚,

被告潍坊金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办凤盛街实验小学南邻。

法定代表人张明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潍坊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宫东街45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同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玮,山东鲁潍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庆凯、张新帅与被告马发宇、潍坊金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庆凯、张新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闽军

代理审判员  王锦凤

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辛宛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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