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交初字第618-1号 原告陈仁坤。 被告王仁芝。 被告李小军。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福寿西街19号。 陈仁坤与王仁芝、李小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坊交初字第61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院作出的(2013)坊交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王仁芝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小军所有的鲁G×××××号牌长安牌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段玉娟 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萌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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