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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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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仁坤与王仁芝、李小军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交初字第618-1号 原告陈仁坤。 被告王仁芝。 被告李小军。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福寿西街19号。 陈仁坤与王仁芝、李小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交初字第618-1号

原告陈仁坤。

被告王仁芝。

被告李小军。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福寿西街19号。

陈仁坤与王仁芝、李小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坊交初字第61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院作出的(2013)坊交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王仁芝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小军所有的鲁G×××××号牌长安牌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段玉娟

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萌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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