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坊峡民初字第707号 原告钟光富,居民。 委托代理人苏长江,昌邑饮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兴杰,居民。 委托代理人胡友祥,昌邑北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永秀,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光富与被告陈兴杰、范永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原因:被告陈兴杰已履行了偿还借款15000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光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共计258元,由原告钟光富负担。 审判员 姜玉洁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颖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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