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交初字第254-2号 原告邱明亮,工人。 委托代理人周江涛,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静静,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宗芳,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郭金宝,居民。 被告范增运,农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218号新基立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国波,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亮,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明亮与陈宗芳、范增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坊交初字第25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范增运所有的鲁G×××××轻型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 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琼予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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