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泾民一初字第01286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赵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友葆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 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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