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市商初字第683-1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郝立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茹,女,该单位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张宁,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宁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忆泉 代理审判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查 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胡桂娟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