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50号 原告:泾县房管物业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学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梦勤,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文煜。 原告泾县房管物业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文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晓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十一)条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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