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1049号 原告:黄先宏,男。 委托代理人:吴梦勤,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渊,男。 被告:汪和林(曾用名汪和玲),女,系被告裴渊妻子。 被告: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和林,执行董事。 被告:裴文汉,男,系被告裴渊、汪和林之子。 被告:彭雪峰,男。 原告黄先宏诉被告裴渊、汪和林、安徽宏达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裴文汉、彭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军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先宏的委托代理人吴梦勤,被告暨被告宏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和林、被告彭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渊、裴文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黄先宏诉称:2014年4月10日,裴渊、汪和林因需资金周转,向黄先宏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诺如逾期还款,则按借款金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借款由宏达公司、裴文汉、彭雪峰提供担保,借款当日,裴渊、汪和林向黄先宏出具借条一张,上述借款经黄先宏催讨未果。黄先宏现要求裴渊、汪和林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要求宏达公司、裴文汉、彭雪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裴渊、汪和林、宏达公司、裴文汉、彭雪峰承担。 裴渊、裴文汉无答辩。 宏达公司、汪和林、彭雪峰辩称:对黄先宏的起诉没有意见。 黄先宏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经宏达公司、汪和林、彭雪峰质证如下: 1、黄先宏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先宏的身份情况。宏达公司、汪和林、彭雪峰无异议。 2、借条1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1份,证明裴渊、汪和林向黄先宏借款10万元,并由裴文汉、彭雪峰、宏达公司对借款进行担保的事实。宏达公司、汪和林、彭雪峰无异议。 3、裴文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裴文汉的身份情况。宏达公司、汪和林、彭雪峰无异议。 宏达公司、汪和林、彭雪峰未向法庭举证。 经庭审质证,黄先宏所举证据1、2、3,宏达公司、汪和林、彭雪峰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裴渊、汪和林因资金周转,向黄先宏借款10万元,裴渊、汪和林共同向黄先宏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中约定,借款人按借款金额的30%承担违约金,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借款由宏达公司、裴文汉、彭雪峰提供担保。 另查明,裴渊与汪和林系夫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