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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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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孔杰商贸有限公司与丁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031号 原告郑州市孔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志峰。 原告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031号

原告郑州市孔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志峰。

原告郑州市孔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市孔杰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2月5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4000元。后被告分两次偿还欠款共计3754元,剩余欠款20246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246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丁志峰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所载明的欠款,系其作为原告公司业务员履行销售职责时所欠,原、被告之间该笔债权债务不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孔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琦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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