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031号 原告郑州市孔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志峰。 原告郑州市孔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市孔杰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2月5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4000元。后被告分两次偿还欠款共计3754元,剩余欠款20246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246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丁志峰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所载明的欠款,系其作为原告公司业务员履行销售职责时所欠,原、被告之间该笔债权债务不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孔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琦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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