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71号 原告:杨某,女,1988年10月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洪某,男,1986年5月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史太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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