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初字第577号 原告景某,女,汉族。 被告黄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景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赵淑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曼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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