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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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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天心建筑设计装饰工程公司诉义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999年8月6日,义马工商局向天心公司发出限期交工通知书,要求天心公司于同年8月31日完成装修工程。该通知书由茹学伟签收。1999年10月29日,义马工商局经初步验收后出具书面通知,指出工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在一星期内修复处理完毕,以便尽

1999年8月6日,义马工商局向天心公司发出限期交工通知书,要求天心公司于同年8月31日完成装修工程。该通知书由茹学伟签收。1999年10月29日,义马工商局经初步验收后出具书面通知,指出工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在一星期内修复处理完毕,以便尽快组织交工验收”。该书面通知仍由茹学伟签收。1999年11月26日,义马工商局以天心公司工程无进展为由,要求天心公司于接到通知三日内撤出,由该局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同年11月29日,天心公司就撤出问题写出书面意见,并交义马工商局。此后,红盾大厦的装饰装修工程由义马市伟业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7月19日后变更为现名称“义马市安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接手单独完成。1999年12月31日,工程完工后,义马工商局出具了装修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茹学伟和韩跃军均在该证明书上签字。2000年1月5日,天心公司致函义马工商局,以工程已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为由,要求义马工商局尽快退还全部保证金。同年1月24日,在曹安立的见证下,韩来军与茹学伟又签订协议书一份,对双方的实际投资、分摊费用以及应得的工程款进行了重新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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