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初字第319号 原告杜拴方,女,汉族。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雅丽化妆品经营部。 负责人朱丽锋,经理。 被告宋娜,女,汉族。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杜拴方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雅丽化妆品经营部、宋娜侵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宋娜的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雅丽化妆品经营部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拴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邓晓辉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梅 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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