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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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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利军与晟誉名车美容会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386号 原告徐利军,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晟誉名车美容会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经营者罗二锋,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1386号

原告徐利军,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晟誉名车美容会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经营者罗二锋,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徐利军与被告晟誉名车美容会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10日,原告到被告处洗车,并办理洗车卡一张,金额600元,可洗车24次,当天洗完减去一次,尚余23次。可是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左右即大门紧闭,拒绝再服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告知今年4月底前退还卡内余额,但至今仍未退钱。故起诉请求:一、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洗车卡内余额575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列“晟誉名车美容会所”为被告,经查,该主体并不存在,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利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崔 霞

审判员 刘煜伟

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俊南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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