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972号 原告刘思清。 委托代理人刘德金,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洋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育才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姚华。 委托代理人郭俊,四川谦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城北市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大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能安。 被告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新华路25号天竹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元彬。 委托代理人徐宗宪,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元彬。 原告刘思清与被告四川洋晨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洋晨置业公司)、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志虹建司)、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丰达房开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光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徐元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丰达房开司法定代表人徐元彬被刑事拘留而中止诉讼,2015年4月8日恢复审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思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德金和被告洋晨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郭俊、被告志虹建司委托代理人冯能安、被告丰达房开司委托代理人徐宗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徐元彬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思清诉称,2014年10月22日,原告在资阳书香府邸售楼部与徐元彬签订了购买资阳书香府邸商住楼1栋1单元21层5号、1栋1单元23层5号、2栋1单元16层1号、2栋1单元19层1号、2栋1单元21层1号、2栋1单元22层1号、2栋1单元23层1号、2栋1单元16层5号、1栋1单元20层4号、2栋1单元3层1号、2栋1单元6层1号、2栋1单元6层5号、2栋1单元13层3号、1栋1单元1层5号、1栋1单元3层2号商品房的定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徐元彬购买资阳书香府邸商住楼住宅15套,位于1栋1单元21层5号、1栋1单元23层5号、2栋1单元16层1号、2栋1单元19层1号、2栋1单元21层1号、2栋1单元22层1号、2栋1单元23层1号、2栋1单元16层5号、1栋1单元20层4号、2栋1单元3层1号、2栋1单元6层1号、2栋1单元6层5号、2栋1单元13层3号、1栋1单元1层5号、1栋1单元3层2号,购房单价为2780元/m2,购房款是原告借给徐元彬的借款抵扣房款,故原告已向徐元彬交齐全部房款。定购协议签订前,徐元彬告知原告系洋晨公司委托其出卖该房,并出示了委托书,抵扣洋晨公司欠徐元彬的工程款,同时告知原告,以此定购协议找洋晨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即网签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