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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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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218号 原告吴某甲,曾用名吴潼。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女,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吴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218号

原告吴某甲,曾用名吴潼。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女,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吴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审判员  罗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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