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515号 原告吴某。 被告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徐光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 波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