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勇与钟志明、张福兵、张福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838号 原告张勇。 委托代理人杨维彬,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丁章仕,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志明。 被告张福兵。 被告张福国。 被告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838号

原告张勇。

委托代理人杨维彬,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丁章仕,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志明。

被告张福兵。

被告张福国。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2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7楼。

负责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钟志明、张福兵、张福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判员  李月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琲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