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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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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林与李成龙、曾进、汪礼、张前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694号 原告张俊林,居民。 委托代理人朱东梅,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光成,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龙,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694号

原告张俊林,居民。

委托代理人朱东梅,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光成,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龙,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乾龙。

被告曾进,居民。

委托代理人卓必洪。

被告汪礼,居民。

被告张前芳,居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林路55号、57号、59号。

负责人钟家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维彬。

委托代理人杨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

负责人蒲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发芳。

原告张俊林与被告李成龙、曾进、汪礼、张前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林之委托代理人朱东梅、刘光成,被告李成龙之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刘乾龙,被告曾进之委托代理人卓必洪,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维彬、杨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徐发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礼、张前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03月28日17时46分,李成龙驾驶川A×××××号小型客车,由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经321国道驶往资阳城区方向,当车行至321国道2033公里+600米处(临江水井加油站外)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汪礼驾驶的川M×××××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过程中,撞上由相对方向驶来由张俊林驾驶的川M×××××号小型普通客车,后又撞上川M×××××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张俊林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李成龙承担主要责任,汪礼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抢救治疗,简阳市人民医院康复治疗,于2014年7月9日出院,回家休养三个多月后,经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全部护理依赖,两年内后期治疗费9600元,伤残器具费33905元。曾进为川A×××××号车登记车主,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张前芳为川M×××××号车登记车主,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1、医疗费160655.07元,2、两年内的后期治疗费9600元,3、营养费197×15=295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04×20=2080元,5、残疾器具费用23105元,6、护理费197天×120元/天×2+68天×80元=52240元(注:68天×200元/天=13600元,系李成龙请的护工工资,其他按120元/天计算护理费),7、残疾赔偿金22368×20×100%=447360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147087元(其中母亲63岁:17×16343×100%÷2=138915.50元,女儿17岁:1×16343×100%÷2=8171.5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10、误工费6个月零13天×3308元/月=21281.50元,11、生活护理费20年×3308元/月×12月×50%=396960元,12、交通费2177元,13、鉴定费2500元,14、车损105元,15、第二次鉴定的交通费600元,合计1298705.57元,因李成龙已经支付了医疗费113306.30元,请求赔偿金额为1185399.27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