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545号 原告姚某。 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 审判员 叶 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超秀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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