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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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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一段288号与童勇、李明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113号 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一段288号。 负责人钟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明,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勇。 被告李明辉。 被告陈红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113号

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一段288号。

负责人钟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明,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勇。

被告李明辉。

被告陈红。

被告王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与被告童勇、李明辉、陈红、王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旅游运输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雪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亚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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