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3073号 原告四川安信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387号3幢1单元13层13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兰。 被告金剑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安信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剑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四川安信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亚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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