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四川安信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剑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3073号 原告四川安信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387号3幢1单元13层13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兰。 被告金剑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安信达商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3073号

原告四川安信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387号3幢1单元13层13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兰。

被告金剑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安信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剑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四川安信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亚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倩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