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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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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进培、曾进群与资阳市盛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曾小丽、曾进平、谢华刚、曾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279号 原告曾进培。 原告曾进群。 被告资阳市盛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后西街73号。 法定代表人温道德,职务董事长。 被告曾小丽。 被告曾进平。 被告谢华刚。 被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279号

原告曾进培。

原告曾进群。

被告资阳市盛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后西街73号。

法定代表人温道德,职务董事长。

被告曾小丽。

被告曾进平。

被告谢华刚。

被告曾伟。

上列四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刘玉菊,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进培、曾进群诉被告资阳市盛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曾小丽、曾进平、谢华刚、曾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进培、曾进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曾进培、曾进群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光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前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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